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
1012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企業(yè)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1021結算備付金,核算企業(yè)(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1031存出保證金,核算企業(yè)(金融)因辦理業(yè)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因此,對于題中情況,“1012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適用一般企業(yè),“1021結算備付金”科目適用證券企業(yè)的證券交易清算資金,只有“1031存出保證金”科目適用核算題中情形。
關于補充問題。
題中企業(yè)因參與證券交易活動而存放在證券交易所的保證金,可以比照計入“結算備付金”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業(yè)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為妥。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1012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企業(yè)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1021結算備付金,核算企業(yè)(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1031存出保證金,核算企業(yè)(金融)因辦理業(yè)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因此,對于題中情況,“1012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適用一般企業(yè),“1021結算備付金”科目適用證券企業(yè)的證券交易清算資金,只有“1031存出保證金”科目適用核算題中情形。關于補充問題。
題中企業(yè)因參與證券交易活動而存放在證券交易所的保證金,可以比照計入“結算備付金”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業(yè)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為妥。

1.
擔保行業(yè)的資產負債表里有專門的存出保證金和存入保證金科目,一般行業(yè)資產負債表里應列到其他應收款科目中。
2.
可以單立為一個一級科目,和銀行存款平級,證券開戶后銀存放在這里才能買股票。
3.
內部讓來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中核算。
4.
存出保證金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押金、公司業(yè)務上的保證金計入其他應收款中。如果涉及銀行票據的保證金計入其他貨幣資金中。
5.
如果是內部購買商品或者勞務可以使用應付賬款、應收賬款。否則不要使用。
保證金存取業(yè)務分錄:
1、企業(yè)填寫“信用證申請書”,將信用證保證金交存銀行時,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信用證申請書”回單。借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企業(yè)接到開證行通知。根據供貨單位信用證結算憑證及所附發(fā)票賬單,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3、將未用完的信用證保證金存款轉回開戶銀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金融)收到客戶存入的各種保證金,如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保函保證金、擔保保證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yè)收到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向客戶歸還保證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存入保證金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接受存入但尚未返還的保證金。
保證金分為公司應收回和應退回兩種。
1、公司應該收回的保證金,列入其他應收款中。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退還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公司
2、公司應該退回的保證金,列入其他應付款中。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公司
退還保證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1、保證金屬于暫收/付款,可記入其他應收/付款科目,按每一單位設置一個帳頁。
2、在法律對于保證金缺乏明確規(guī)范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于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3、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
運輸(交通)企業(yè)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范交通運輸企業(yè)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交通運輸企業(yè)、包括從事遠洋、沿海、內河、公路運輸企業(yè),海河港口,倉儲企業(yè),外輪代理企業(yè),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渡、地鐵等企業(yè)。 (三)企業(yè)應按本制度的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tǒng)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會計科目的編號, 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 登記帳簿,查閱帳目 ,實行會計電算化。
各企業(yè)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 ,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yè)在填制會計憑證、等級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yè)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yè)的年度會計報表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 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 報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從其規(guī)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封面上 應注明:企業(yè)名稱、地址、開業(yè)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yè) 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yè)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yè)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yè)控 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特殊行業(yè)的企業(y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當 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 項目名稱 │ │一、資產表 1 │ 101 │ 現(xiàn)金 2 │ 102 │ 銀行存款 3 │ 109 │ 其他貨幣資金 4 │ 111 │ 短期投資 5 │ 112 │ 應收票據 6 │ 113 │ 應收帳款 7 │ 114 │ 壞帳準備 8 │ 115 │ 預付帳款 9 │ 119 │ 其他應收款 10 │ 121 │ 材料采購 11 │ 124 │ 材料 12 │ 125 │ 燃料 13 │ 126 │ 輪胎 14 │ 129 │ 低值易耗品 15 │ 131 │ 材料成本差異 16 │ 133 │ 委托加工材料 17 │ 139 │ 待攤費用 18 │ 151 │ 長期投資 19 │ 161 │ 固定資產 20 │ 165 │ 累計折舊 21 │ 166 │ 固定資產清理 22 │ 169 │ 在建工程 23 │ 171 │ 無形資產 24 │ 181 │ 遞延資產 25 │ 19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6 │ 201 │ 短期借款 27 │ 202 │ 應付票據 28 │ 203 │ 應付帳款 29 │ 204 │ 預收帳款 30 │ 209 │ 其他應付款 31 │ 211 │ 應付工資 32 │ 214 │ 應付福利費 33 │ 221 │ 應交稅金 34 │ 223 │ 應付利潤 35 │ 229 │ 其他應角交 36 │ 231 │ 預提費用 37 │ 241 │ 長期借款 38 │ 251 │ 應付債券 39 │ 261 │ 長期應付款 │ │三、所有者權益類 40 │ 301 │ 實收資本 41 │ 311 │ 資本公積 42 │ 313 │ 盈余公積 43 │ 321 │ 本年利潤 44 │ 322 │ 利潤分配 │ │四、成本類 45 │ 401 │ 輔助營運費用 46 │ 411 │ 營運間接費用 47 │ 421 │ 船舶固定費用 48 │ 424 │ 船舶維護費用 49 │ 427 │ 集裝箱固定費用 │ │五、損益表 50 │ 501 │ 運輸收入 51 │ 502 │ 運輸支出 52 │ 511 │ 裝卸收入 53 │ 512 │ 裝卸支出 54 │ 521 │ 堆存收入 55 │ 522 │ 堆存支出 56 │ 531 │ 代理業(yè)務收入 57 │ 532 │ 代理業(yè)務支出 58 │ 541 │ 港務管理收入 59 │ 542 │ 港務管理支出 60 │ 551 │ 其他業(yè)務收入 62 │ 552 │ 其他業(yè)務支出 62 │ 561 │ 營運稅金及附加 63 │ 571 │ 管理費用 64 │ 572 │ 財務費用 65 │ 581 │ 投資收益 66 │ 591 │ 營業(yè)外收入 67 │ 592 │ 營業(yè)外支出 附注: 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列會計科目作必要增、減或合并: 1.統(tǒng)一核算的專業(yè)公司或有獨立核算的附屬企業(yè)的企業(yè),可以增設“撥付所屬自盡”科目;附屬企業(yè)可以相應增設“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有調劑外匯業(yè)務的企業(yè),可以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yè)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備用金”科目。
4.有外購商品的企業(yè),可以增設“外購商品”科目。 5.國家撥給特種儲備資金的企業(yè),可以增設“特種儲備物資”科目和“特種儲備基金”科目。
6.經常收取保證金的企業(yè),可以增設“存入保證金”科目。 7.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yè),可以不設“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在途材料”科目。
8.根據需要,企業(yè)可以不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而在“材料”“輪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內分別設置“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9.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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