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流程: 一、申請條件 1、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yè)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二、提交申請材料(以下手續(xù)如果法人無法親自辦理,請為經辦人開具設立社授權其辦理旅行社變更相關事項的委托書,并附上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設立社公章。)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游局(2份)、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yōu)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份; 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4份; 4、營業(yè)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復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市旅游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并派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yè)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游局出具審查意見并上報省旅游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yè)務許可的,由國家旅游局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一、旅游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
規(guī)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q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地方的法規(guī);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xié)定等。
出境旅游,是旅游的一種,通常指到自己國家以外的國家或地區(qū)旅游度假,是領略異國風情文明的最直接的方式,涵蓋的內容可以細分到各目的地。
安全是享受快樂旅程的保證。出發(fā)前最好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如果發(fā)生意外能得到及時的救助。
旅途中盡量少帶現(xiàn)金,不要將錢放在行李中,要貼身保管。貴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間內。最好到正規(guī)商店購物,買了東西要發(fā)票證明。在試衣試鞋時,最好請同團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重要證件如護照、簽證、身份證、信用卡、機船車票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出發(fā)前最好各復印一件放在手提包中,原件放在貼身的內衣口袋中。遇到有人查證件時也不要輕易答應,應報告領隊處理。如領隊不在場,可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或工作證件,否則應予拒絕。若對方是警察,也應記下其證件號、胸牌號和車號。
在旅游過程中,游客應當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著的證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發(fā)票、景點門票、醫(yī)療單據等,不要僅憑口頭承諾。必要時,消費者可將與旅行社進行商談交涉的過程以錄音的形式記錄下來,以備用。遇到侵權更要及時向旅行社、消費者協(xié)會、旅游質量質監(jiān)所等機構反映。
國外旅游要尊重所在國,特別是有特殊宗教習俗國家的風俗習慣,避免因言行不當引發(fā)糾紛。遇到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政治動亂、戰(zhàn)亂、突發(fā)恐怖事件或意外傷害時,要冷靜處理并盡快撤離危險區(qū)域,并及時報告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或與國內有關部門聯(lián)系尋求營救保護。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流程: 一、申請條件 1、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yè)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二、提交申請材料(以下手續(xù)如果法人無法親自辦理,請為經辦人開具設立社授權其辦理旅行社變更相關事項的委托書,并附上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設立社公章。)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游局(2份)、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yōu)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份; 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4份; 4、營業(yè)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復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市旅游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并派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yè)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游局出具審查意見并上報省旅游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yè)務許可的,由國家旅游局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旅行團行前說明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旅行團具體出發(fā)時間及集合地點,介紹領隊;
二、旅游的全部過程,包括出入境手續(xù),每天的行程安排及境外的食宿標準、交通安排、景點概況等; 三、前往國歷史、天氣、貨幣、特產、風俗習慣等基本情況;
四、旅途中的安全問題,包括護照、貴重物品的保管;
五、應攜帶的個人物品,及海關的一些規(guī)定?! ?/p>
六、換匯事宜,每位參加出國游的客人均可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換取最高2000美元的等額外匯。 七、旅行團境外紀律規(guī)定?! ?/p>
八、發(fā)放旅行紀念品(如旅行包等)?! ?/p>
九、解答參團者的各種疑問。
入境旅游業(yè)務是指:在我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某些達到要求的、特批的旅行社具有特許經營外國公民自費到我國旅游的業(yè)務。這些旅行社所開展的跨國境的旅游接待業(yè)務。
入境旅游是指他國居民前來我國的旅游活動,或者是指他國居民進入本國國境以內的旅游活動,入境旅游屬于國際旅游。
1、申請國內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必須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yè)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yè)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yè)經歷。8、境內旅游業(yè)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一)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開旅行社的流程:1、設立旅行社申報審批程序;2、審批旅行社的條件;3、審批期限;4、工商登記。
鄉(xiāng)村旅游接待的及技術規(guī)范要有職業(yè)道德,應該遵守社會公德,創(chuàng)建健康、文明、和諧的服務環(huán)境。 制度要健全, 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務人員職業(yè)操守規(guī)范。 基本禮儀規(guī)范 ,統(tǒng)一著工裝干凈、整潔,符合職業(yè)特點,不得有污漬、殘缺。服務人員必須 能夠使用普通話服務,同時應客人要求也要會本地方言。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旅行社的等級劃分、評定條件以及等級評定的組織、復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LB/T15971-2010導游服務規(guī)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務網點服務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業(yè)基礎術語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務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旅行社
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出境旅游業(yè)務,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yè)。
?3.2 旅游業(yè)務
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xù),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3.3 導游人員
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3.4 旅游產品
通過利用、開發(fā)旅游資源提供給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與服務的綜合。
?3.5旅游合同
旅行社與旅游者(團)雙方共同簽署并遵守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文本。
?3.6 五險一金
指現(xiàn)行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 等級劃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務質量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3A級、4A級、5A級,分別用“AAA級”、“ AAAA級”、“ AAAAA級”表示。
5 等級評定條件
參加等級評定的旅行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5.1 基本條件
5.1.1參評企業(yè)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20萬元、流動資產不少于120萬元。
從業(yè)人數(shù)(有正式勞動合同):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旅行社應依法設立并合法經營兩年以上。
5.1.3足額繳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無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等行為。
5.1.4積極使用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平臺,及時準確的完善旅行社相關信息和完成業(yè)務統(tǒng)計,所有團隊使用電子合同及行程單。
5.1.5兩年內未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未被列入誠信黑名單。
5.1.6落實安全生產方案預案、教育培訓制度,三年內無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無重大及以上群體性事件。
5.1.7兩年內未連續(xù)六個月不開展旅行社業(yè)務。
5.1.8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shù)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
5.1.9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5.1.10企業(yè)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檔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5.1.11設有24小時投訴電話和在線投訴渠道,并由專門人員負責旅行社服務質量監(jiān)督、投訴及糾紛的處理。
?5.2 服務場所及設施
5.2.1應有與旅行社規(guī)模和等級相適應的獨立產權或兩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營業(yè)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200㎡。
5.2.2營業(yè)場所應提供本社的服務項目宣傳品、旅游安全宣傳資料、旅游線路價目表、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旅游目的地介紹和旅游交通圖、主要交通工具時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fā)放的宣傳品,以備旅游者查閱。
5.2.3旅行社營業(yè)場所應保持相對獨立、證照齊全且按規(guī)定懸掛展示,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布局合理,設有咨詢與接待設施。
5.2.4應有電話、傳真、互聯(lián)網等通訊工具,旅游者可以通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詢和預訂旅游產品。
5.2.5營業(yè)區(qū)域應設有旅游者休息場所。
5.2.6應提供咨詢、接待、簽訂合同、付款等項目服務;提供兩種以上旅游交通票務代理服務;提供餐飲、娛樂、購物、景區(qū)門票、機場接送等兩種以上委托代辦服務。
5.2.7應提供普通話和至少兩種以上外語或少數(shù)民族語言、地方方言的導游服務。
?5.3 經營管理
5.3.1 營銷管理
5.3.1.1應擁有企業(yè)獨立的線上信息平臺,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預訂。
5.3.1.2擁有完善的數(shù)字化辦公系統(tǒng)、客戶檔案庫和企業(yè)形象識別系統(tǒng);
5.3.1.3應擁有企業(yè)注冊商標(或經上級企業(yè)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并在所有全資、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務網點統(tǒng)一使用。
5.3.1.4旅行社設立的從事旅游業(yè)務的非獨立法人機構應與總部實行聯(lián)網銷售,并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統(tǒng)一接待”。
5.3.2 員工管理
5.3.2.1接待人員應統(tǒng)一著裝,佩戴企業(yè)標識或崗位標牌,標注接待人員姓名。
5.3.2.2負責旅行社運營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經驗;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 (含大專)學歷者所占比例應不低于 40%。
5.3.2.3應制定并執(zhí)行業(yè)務培訓制度以及管理培訓制度,且有培訓經費預算保證,旅行社職員按照要求參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并通過考核。
5.3.3 財務管理
5.3.3.1應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級以上 (含初級)職稱的財務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5.3.3.2應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制度、財務分析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按時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tǒng)計資料。
5.3.4 業(yè)績管理
近兩年年平均組織和接待游客數(shù)量:3A 不少于20萬人天;4A不少于30萬人天;5A 不少于50萬人天。
近兩年年平均營業(yè)收入:3A 不少于1000萬元;4A不少于4000萬元;5A 不少于10000萬元。
?5.4 質量管理
5.4.1 投訴管理
5.4.1.1應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制度。
5.4.1.2應有向社會公布的投訴或咨詢電話和線上投訴渠道,并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
5.4.1.3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場執(zhí)法部門調查、核實、處理旅游投訴。
5.4.1.4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接到對該旅行社的有效投訴不超過當年組織和接待人次的萬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應規(guī)范設置安全引導標志,確保接待過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應確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機管理
5.4.3.1應制定危機事件處理預案,具備危機事件處理機制,并有培訓記錄。
5.4.3.2應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5.5 商業(yè)信用和社會聲譽
5.5.1應有旅游者意見反饋制度,對旅游者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有詳實的記錄。
5.5.2每半年對旅游者滿意度進行評價,近兩年每年旅游者抽樣調查平均滿意率不低于85%。
5.5.3應與100%的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5.5.4應與供應商和同業(yè)客戶簽訂合同,并按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條件履約。
5.5.5每年應參加兩項以上社會公益活動。
5.5.6規(guī)范執(zhí)行旅行社責任險統(tǒng)保示范項目。
5.5.7出現(xiàn)租用車輛安全問題、司機甩團等情況的,當年不具備評定資格。
6 等級評定及管理
?6.1 等級評定
6.1.1 評定機構及職責
成立山東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分別負責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工作。
6.1.1.1山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省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全省5A級旅行社的終評、復核及監(jiān)督檢查、認定備案;
d)督導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開展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對各市評定結果進行審核。
6.1.1.2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職責:
a)在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監(jiān)督下,開展本地區(qū)旅行社等級評定及復核工作;
b)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培訓、考核市級評定檢查員;
c)負責本地區(qū)3A級、4A級旅行社的評定、復核及監(jiān)督檢查,并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認定備案;
d)負責本地區(qū)5A級旅行社的初評,并推薦至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終評。
6.1.2 等級申請
凡具備等級評定條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申請相應等級評定。申請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級評定申請書》;
b)《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和 《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c)《旅行社等級評分表》自評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6.1.3 等級評定
6.1.3.1各市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適時安排評定、檢查。
6.1.3.2評定、檢查按照本標準旅行社等級評定條件和《旅行社等級評分表》進行。
6.1.3.3等級評定檢查工作由評定委員會委派檢查員組成的評定檢查組承擔。
6.1.3.4對通過等級評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認定、統(tǒng)一頒發(fā)相應等級標牌,并向社會公告。
6.1.3.5對未通過等級評定、認定的旅行社,相應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予以說明。
?6.2 等級管理
6.2.1等級使用期限為三年。
6.2.2代理機構不得使用其等級標志。
6.2.3已取得等級的旅行社,如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群體糾紛事故,造成惡劣影響,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6.3 等級復核
6.3.1對已經評定等級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按照本標準規(guī)定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和等級評定性復核。
6.3.2服務質量檢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對照本標準及附錄進行自查自糾,由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以明查或暗訪的形式安排檢查抽查。
6.3.3等級評定性復核按照等級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復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6.3.4對于等級復核或檢查達不到本標準相應等級的旅行社,按以下辦法處理:
a) 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級的處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達標者,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應降低或取消其等級;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級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恢復或重新評定等級;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請等級。
?6.4 等級標志
6.4.1旅行社等級標志是指由山東省旅行社等級評定委員會統(tǒng)一制作、核發(fā)的旅行社等級標牌。
6.4.2旅行社等級標牌應置于旅行社營業(yè)場所的明顯位置。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一)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開旅行社的流程:1、設立旅行社申報審批程序;2、審批旅行社的條件;3、審批期限;4、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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