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guī)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1.如果是沒有市場價值的精神獎勵,如獎狀性質的獎杯,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管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如果是具有市場價值的物質獎勵,屬于報酬類所得,并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收到獎杯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發(fā)放獎杯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扣繳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分配計提: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jié)器,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稅收法律愈發(fā)繁雜,稅收調整愈發(fā)頻繁,作為企業(yè)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yè)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yōu)秀的財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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