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入管理費用科目。與房產出租有關的房產稅應列在“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的特點: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一般有房有車的人,才交財產稅)
征稅范圍限于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屋。(農村,非營業(yè))
區(qū)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guī)定不同的計稅依據。(作為財產收益兩種方式)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不包括農村。(四大區(qū)征稅)與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一樣的征稅范圍。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guī)定,全面試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yè)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擴展資料:
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yè)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企業(yè)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yè)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按規(guī)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yè)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期末,應將“稅金及附加”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稅金及附加”科目無余額。企業(yè)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fā)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者清算的問題。因此,企業(yè)交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于購買印花稅票時,直接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金及附加
1、預提時:借: 管理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應交稅金-房產稅
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房產稅
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
2、直接交納時:
借:管理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擴展資料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會計中土地價款應在無形資產會計科目中核算。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1、《企業(yè)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2、新會計準則對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1)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2)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1,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不管是計提還是不計提,最后都要進入管理費用的。至于是否計提,要根據重要性原則處理,如果金額夠大,占當期損益的比重夠大,就最好每月計提·,如果不重要,則直接在繳納的當月記入就好了。
2,比如,有的企業(yè)占地面積大,房屋價值小,則可以每月預提土地稅,不提房產稅;土地稅和房產稅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兩次,印花稅則是在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稅種一起申報繳納。
3,房產稅有兩計算方式:自有房產的房產稅=原值*70%*1.2%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租金收入*12%
4,新修定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1、計算應交時: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使用稅、應交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2、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使用稅、應交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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