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親屬關系證明格式
親屬關系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區(qū)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系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離異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xiàn)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yǎng)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yǎng)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xiàn)住址。
XXX再婚后,與再婚配偶所生養(yǎng)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xiàn)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xiàn)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xiàn)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
出證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
X年X月X日
三、親屬關系的簡介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fā)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后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lián)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關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怎么開這個問題,我們一般是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來進行證明確實存在直系親屬關系,就可以進行開具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啦,所以,我們一定要提前準備好相關的材料。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材料準備:
1、申請人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系人材料:身份證、戶口簿。
①關系人移居國外并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
②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拘留證明;
③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特殊:發(fā)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4、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②《出生醫(y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呵呵,這是要證明“你爸是你爸”的新版難題,中國特色。
1、你直接找公證處,說派出所不給開,這個證明應該到哪里開公證處才認可,他們讓你到哪里開就到哪里開,否則開了公證處不認可也白費力。
2、戶口本上如果登記了父母子女關系的,就能證明;或者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如果死者有單位,也可以到單位開(但現(xiàn)在許多單位也不給開),還有一個辦法,如果父母是工人或干部,可以到人事或組織部門查閱父母的檔案,檔案中可能記載有子女的姓名。
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到本人或本人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證明材料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戶口簿;
?。?、申請人為外國國籍的,提交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無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門出具;
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申請人提交關系人的護照或身份證、旅行證和其他可證明關系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其他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不曉得你是做什么用途,如果是辦申根簽證的話證明你和你父母的關系辦出生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都可以。
需要的材料:你和你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你父母的結婚證,你的出生醫(yī)學證明(有你父母姓名和身份證號)。正常來說96年后出生的都有出生醫(yī)學證明,如果沒有這個的話,去派出所、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去開一下親屬關系證明。另外如果有獨生子女證,跟父母在同一戶口本上,加上父母的結婚證也可以證明親屬關系,具體看公證處要求。
辦理出生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在戶籍地所在的公證處辦,如果本人不在,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另外現(xiàn)在蠻多公證處都有開啟在線公證平臺,可以直接網上申請遞交材料,審核通過后帶原件自己或委托別人去取就可以,可以減少公證處的往返次數。
出生公證稍簡單,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等到當地的公證處(每個城市可能會有不止一處公證處)即可辦理,幾天即可辦理好。追加一個副本只需10塊,建議多做一兩份以備不時之需。
辦理外事認證需要提供國內的公證書。出生公證雙認證是帶著做好的出生公證到所在省會外事辦辦理,稍麻煩,它是由中國外交部和駐華使館進行雙認證的,做好后在出生公證書上最后一頁會有兩個章,分別是中國外交部與駐華使館的章,簡單來說,出生公證雙認證比出生公證多了兩個章。 出生公證雙認證辦理耗時長,關鍵是費用高。公證處是不能做雙認證的,需要經過所在省份的外事辦與駐華使館辦理,但外事辦不是每個城市都有的,一般是在省會設立的辦事機構,如果你的城市不是省會,可以選擇郵寄或者親自跑一趟,然后外事辦會將材料郵寄駐華使館蓋章。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guī)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guī)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guī)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guī)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guī)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guī)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guī)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tài)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xié)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材料準備:
1、申請人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系人材料:身份證、戶口簿。
①關系人移居國外并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
②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拘留證明;
③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特殊:發(fā)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4、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②《出生醫(y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存款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銀行存款發(fā)生繼承過戶時,繼承人需要到該儲蓄所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銀行存款繼承權公證書。 申請辦理須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死亡證、骨灰證、火化憑單等)
2、合法繼承人單位或所屬街道辦、派出所出具的家庭親屬關系證明(詳列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況)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存折)
4、非本地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
5、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提交遺囑原件。 申請辦理的具體程序如下: 1、合法繼承人(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親自到公證機構填寫繼承公證的申請表。 2、若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求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若聲明放棄的繼承人在外不便親自到本地公證機構辦理的,可以到其現(xiàn)住地的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并寄至本地,再由其他繼承人攜齊該放棄繼承聲明的公證書及其他證據資料一起辦理公證。 3、公證機構審核相關資料并經調查核實后,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即可憑該公證書到相關銀行辦理取款手續(xù)。 拓展資料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繼承公證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有過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 - 繼承公證
需要進行親屬關系公證。到公證處,需要: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四)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辦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采用公證形式的法律行為以及其他屬于公證業(yè)務范圍的事項,公證處應當給予公證,但不真實、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條 公證員應當親自辦理公證事務,公證處的其他人員協(xié)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
第五條 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秘密。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接觸公證事務的鑒定人、翻譯、見證人和其他公職人員。
第二章 當事人
第六條 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條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yǎng)、解除收養(yǎng)、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除外。
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處申辦公證。
第九條 居住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駐外使領館公證,或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但司法部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條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ㄈ┡c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鑒定人等有關人員。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第十一條 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級司法局局長或副局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后,公證處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管 轄
第十二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
收養(yǎng)公證由收養(yǎng)人或被收養(yǎng)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地區(qū)的收養(yǎng)公證的管轄,依照司法部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十三條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個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必須共同到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證事項外,可以委托一名當事人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 直轄市、?。ㄗ灾螀^(qū))轄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qū)、縣(市)公證處之間的管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確定。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ǎ┥暾埲思按砣说男彰?、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記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ǘ┱埱蠊C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ㄈ┨峤徊牧系拿Q、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ㄋ模┥暾埖臅r間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矸葑C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ǘ┐砣舜鸀樯暾埖?,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ㄈ┬韫C的文書;
?。ㄋ模┡c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ㄎ澹┡c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ǘ┥暾埲酥g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ㄈ┥暾埞C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yè)務范圍;
?。ㄋ模┥暾埞C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證處應當建立分類登記制度,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當事人姓名(名稱)、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第十九條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fā)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受理通知單應記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辦人。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zhí)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guī)定標準由專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xù)。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第二十一條 公證處可以設立公證事項承辦單,各環(huán)節(jié)的經辦人應在承辦單上簽名并注明日期。承辦單應附卷。
第六章 審 查
第二十二條 公證人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
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ㄒ唬┊斒氯说娜藬?、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ǘ┊斒氯说囊馑急硎竞拖鄳臋嗬?;
(三)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ㄋ模┬韫C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ㄎ澹┊斒氯颂峁┑淖C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第二十四條 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
筆錄應說明,談話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lián)系電話及郵政編碼、談話內容等。
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并簽名;確實不能簽名者,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筆錄中修改處須由被詢問人蓋章或按手印。
第二十五條 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xiàn)場作實地調查。
第二十六條 公證人員外出調查,除調取書證外,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進行,特殊情況只能由一名公證人員進行調查的,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應交提供材料的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公證處可以委托外地公證處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證處根據辦證需要,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內容。
受委托的公證處收到委托調查函后,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調查的公證處。
第二十九條 遇到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yè)部門、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簽名。
第三十條 對原件或其他無法入卷的證據材料,公證人員應作成復制件或復印件入卷,復制人應注明復制件或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和復制日期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 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第七章 出 證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為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ǘ┮馑急硎菊鎸崳?/p>
?。ㄈ┬袨榈膬热莺托问讲贿`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條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ǘ┦聦嵒蛭臅鎸崯o誤;
?。ㄈ┦聦嵒蛭臅膬热莶贿`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三十四條 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文本內容應與原本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條 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ǘ﹤鶛鄠鶆贞P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的承諾。
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簽發(fā)執(zhí)行證書。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及時草擬公證書,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但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除外。
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審批人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ㄒ唬┦聦嵤欠袂宄C據是否充分;
?。ǘ┳C明對象是否真實、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ㄈ┦欠穹瞎C程序,文書上簽字、印鑒是否齊全。
審批人對于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提交公證處處務會討論。處務會討論意見應記錄附卷。
第三十八條 公證書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C書編號;
?。ǘ┊斒氯说幕厩闆r;
?。ㄈ┕C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
?。ㄎ澹┏鲎C日期。
公證機關簽發(fā)執(zhí)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zhí)行人、執(zhí)行標的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在執(zhí)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fā)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zhí)行標的。
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第三十九條 制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第四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第四十一條 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份副本發(fā)給當事人。公證處留存公證書原本(簽發(fā)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四十二條 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第四十三條 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代理人代領時,送達人應核對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書。
第八章 期限、終止與拒絕公證
第四十四條 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公證事項應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的原因應告知當事人。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處無法工作期間,不計入上述工作期限。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生效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ㄈ┮虍斒氯怂劳觯ǚㄈ私K止)不能繼續(xù)辦理或繼續(xù)辦理已無意義的。
第四十六條 終止公證的,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終止公證的決定應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拒絕公證不服的申訴程序。
第四十八條 公證處對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應責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予以改正,并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
當事人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阻撓、妨害公證處查證工作正常進行的,公證處除可拒絕公證外,所收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第九章 卷宗的歸檔
第四十九條 公證事項辦結、終止或拒絕后,承辦人應按照《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在三個月內,將全部卷宗整理歸檔。
第五十條 對公證事項的討論意見和有關請示批復等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應裝訂成副卷,與正卷一起保存。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事項,應列為密卷保存。
遺囑公證卷應列為密卷單獨保存。立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
第十章 特別程序
第五十一條 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xiàn)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七日內作成公證書發(fā)給當事人。該公證證明從宣讀之日起生效。
在上述活動中,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guī)則或違法行為,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第五十二條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第五十三條 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
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提存之債己清償的其他證明領回提存物。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五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第五十四條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協(xié)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xié)議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
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載。
第十一章 申訴與復議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五十六條 公證處的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已經發(fā)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案件,對公證書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公證書正確的,維持原公證書。
?。ǘ┕C書內容正確,僅表述不當的,應當責成原公證處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fā)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證處另行制發(fā)補充性的公證書。
?。ㄈ┕C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撤銷公證書;公證書內容部分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的,可以責令原公證處撤銷對不真實或違法部分的證明。
?。ㄋ模┻`反公證程序的,責成公證處補充必要的手續(xù);無法補充或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不能收回的,應公告撤銷。
對已經發(fā)往域外使用的公證書的撤銷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備案。
第五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證申訴的決定應當送達申訴人和原公證處。
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申訴、復議的決定,應當存入原公證卷內一份。
第六十條 公證處發(fā)現(xiàn)本處出具的公證書存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參照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過錯頂撤銷公證書的,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藉人和外國組織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辦公證的,適用本規(guī)則。但法律或司法部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二0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二日頒布的司法部令第13號《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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