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大執(zhí)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被執(zhí)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zhí)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guī)避執(zhí)行或者抗拒執(zhí)行的行為以及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申請。執(zhí)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六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zhí)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xié)助調查、執(zhí)行的單位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guī)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zhí)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蛘呓浬暾垐?zhí)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guī)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zhí)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zhí)行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被執(zhí)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zhí)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021年8月頒布的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guī)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官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監(jiān)察官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障監(jiān)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jiān)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yè)化監(jiān)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jiān)察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師法(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為了保障醫(yī)師合法權益,規(guī)范醫(yī)師執(zhí)業(yè)行為,加強醫(y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依法懲治窩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頒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頒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12
實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門規(guī)章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2021/8/2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城鎮(zhèn)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規(guī)范城鎮(zhèn)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供水事業(yè)發(fā)展,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
城鎮(zhèn)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3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提高城鎮(zhèn)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jiān)管,規(guī)范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行為。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guī)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yōu)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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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事業(yè)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加強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jié)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
頒布機構: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6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fā)利用。
五
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農業(yè)農村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促進生豬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商務部,銀保監(jiān)會,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 國家郵政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9
商務部關于加強“十四五”時期商務領域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商務部
頒布日期:2021/8/17
實施日期:2021/8/17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鄉(xiāng)鎮(zhèn)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yè)農村部
頒布日期:2021/8/23
實施日期:2021/8/23
河南省旅游條例,分九章共五十三條內容,為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該省實際情況而制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版《安全生產法》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1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據悉,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罰款金額更高,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額度,最高可達1億元。加大違法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對于安全生產的重視,“誰敢忽視安全生產,誰就有可能被罰得傾家蕩產”;
一、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治理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安全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但一些重特大事故偶爾會出現反彈,比如近段時間貴陽的甲酸甲酯泄漏事故,湖北十堰燃氣爆炸的事故等等,給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讓人非常痛心,在安全生產面前絕不能掉以輕心;
二、安全生產事故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最核心的因素是違法成本過低,因為違法成本低,企業(yè)就沒有動力去增加安全生產保障的投入,因而缺乏責任心,提高違法成本,不僅能夠對企業(yè)形成威懾,同時也能夠避免責任主體在安全問題上的僥幸心理;
三、罰款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安全監(jiān)管職責,為避免出現“九龍治水”的尷尬情況,要進一步明確監(jiān)管職責,比如近些年來出現的“農家樂”,涉及旅游、餐飲,涉及農業(yè)農村,每一家的責任都不是唯一的,新法要求:由地方政府按照業(yè)務相近的原則指定一個業(yè)務部門來監(jiān)督其經營行為,預防安全生產更具有針對性;
“人命關天,發(fā)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在多個方面的補償,正是要讓這條紅線變成帶電的高壓線,最高罰款1億,象征安全生產違法的代價,真正體現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發(fā)展理念。
答:60歲的老年人如果身體健康,沒有高血壓,冠心病,在有子女的陪同下,可以去西北旅游,領略一下祖國山河的遼闊和壯美。
另外,國家的新規(guī)旅游法,“超過6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全程有隨團醫(yī)生”。但是,西北目前散客拼團的旅行團普遍還沒有配備隨團醫(yī)生。
您好,貓旅人-專業(yè)旅游攻略分享
其實"先游后付"這個想法個人是覺得很好的,但是不適合大多數旅游公司
先旅游后結賬 對于旅游者比較好,其實后期結賬也很麻煩
國內大社不會實行先旅游后結賬,因為后期結賬太麻煩,需要時間和人力來跟蹤結賬,還有就是客人不付錢 如果出發(fā)前選擇不去了,沒損失,但是旅行社損失就大了,機票酒店都是損失。
個人感覺旅游網的一些常規(guī)的周邊游可以實行先旅游后結賬,首頁周邊不會產生機票或酒店費用,少一個人和多一人區(qū)別不大,小社和旅游網的規(guī)模小,處理單子量少而且大多是周邊線路,所有先旅游后付款應該不大
再說 現在旅游市場很規(guī)范了,后期服務和監(jiān)管部門也很健全,所有顧客根本不需有太多的顧慮
貓旅人祝您旅途愉快!
第八十二條 紅色旅游景區(qū)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依托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應當逐步降低門票價格。
依托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應當對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實行門票免費,對人民教師、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實行門票半價。
享受減免門票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計調負責團體的溝通聯(lián)系工作。計調部門要工作職能一般包括:
1、負責旅行社旅游工作的計劃、協(xié)調、調配,其工作職能在于對內接待、安排旅游團,對外計劃、協(xié)調、發(fā)團等多重職能。
2、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各常規(guī)線路的行程及具體安排,及時制定出符合客人要求的旅游線路及報價。
3、在每次安排公司帶團出去的陪同人員出團時,負責進行交待和安排工作計劃,應把全陪人員所帶團隊的各方面具體情況及事項分別詳細地告知全陪人員,以及全陪人員帶團在外旅游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要作全方位的考慮,以防出現差錯。
4、加強同外聯(lián)人員的聯(lián)系,及時了解、掌握、分析反饋的信息,然后進行消化、吸收、落實。
5、按規(guī)定整理公司組團團隊資料的歸檔工作。
6、要負責公司旅游電子商務、網絡建設和管理。
拓展資料:
計調,(英文名稱OPERATOR,簡稱OP) 就是計劃與調度的結合稱謂,是旅行社內部專職為旅行團,散客的運行走向安排接待計劃,統(tǒng)計與之相關的信息,并承擔與接待相關的旅游服務采購和有關業(yè)務調度工作的一種職位類別。計調是旅行社完成地接、落實發(fā)團計劃的總調度、總指揮、總設計??梢哉f,“事無巨細,大權在握”,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自主性、靈活性,而不是一個簡單重復的技術性勞動。
注意問題:
計調是旅行社完成地接、落實發(fā)團計劃的總調度、總指揮、總設計?!笆聼o巨細,大權在握”,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自主性、靈活性。如果說“外聯(lián)”是辛勤的采購員,那么計調就是“烹飪大師”,經他們的巧手要把“酸、甜、苦、麻、辣、咸”的不同滋味調制出來以滿足不同團隊的“口味”,確實需要一定的技巧。計調人員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差錯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人性化
計調人員在講話和接電話時應客氣、禮貌、謙虛、簡潔、利索、大方、善解人意、體貼對方,養(yǎng)成使用“多關照”、“馬上辦”、“請放心”、“多合作”等“謙詞”的習慣,給人親密無間,春風拂面之感。每個電話,每個確認,每個報價,每個說明都要充滿感情,以體現你合作的誠意,表達你作業(yè)的信心,顯示你準備的實力。
書寫信函、公文要規(guī)范化,字面要干凈利落、清楚漂亮,簡明扼要、準確鮮明,以贏得對方的好感,以換取對方的信任與合作,一個優(yōu)秀的計調人員,一定是這個旅行社多彩“窗口”的展示,它像“花蕊”一樣吸引四處的“蜜蜂”紛至沓來。
二、條理化
計調人員一定要細致地閱讀對方發(fā)來的接待計劃,重點是人數、用房數,有否自然單間,小孩是否占床;抵達大交通的準確時間和抵達口岸,核查中發(fā)現問題及時通知對方,迅速進行更改。
此外,還要看看人員中有否少數民族,或宗教信徒,飲食上有無特殊要求,以便提前通知餐廳;如果發(fā)現有在本地過生日的游客,記得要送他一個生日蛋糕以表慶賀。如人數有增減,要及時進行車輛調換。條理化是規(guī)范化的核心,是標準化的前奏曲,是程序化的基礎。
三、周到化
旅行社的計調,就是旅行社的生產調度,哪個團隊該走了,哪個團隊該訂票了,哪個團對該返程了等等,旅行社里的旅游團隊活動都應該胸中有數。 計調人員的任務,按照公司要求,負責團隊、散客的食、宿、行、游、購、娛的活動安排,并全部都落到實處。包括住宿幾星酒店、用餐每天的標準、汽車、火車票和飛機票的落實、以及旅游的每一個景點的門票等都得落實,以保證旅游者能夠順利、安全地完成旅游活動。
旅行社的計調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必須特別熟悉旅游業(yè)務操作程序;必須能拿到最佳的旅游費用和價格;必須體現旅行社的全面細致的旅游活動;必須做到各項費用支出合理,等等。 旅行社的計調人員,一般都是從具有豐富的旅游經驗的人員中挑選,能夠面對和處理任何團隊的事務。
一是護照是必須的
二,簽證、入境與海關
(一)簽證
根據中國與格魯吉亞互免簽證協(xié)議,中國公民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來格免辦簽證。中國公民持因私護照來格須提前到格駐華使館申辦簽證。辦理簽證須提供:本人護照及護照復印件;在格的邀請單位或個人出具的邀請函;如系個人邀請,還需提供經格公證處公證和格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的邀請人簽字屬實公證書;健康證明(包括艾滋病檢查)、黃皮書;經濟來源證明;簽證申請表及2張照片。簽證費:一個月有效的為10美元、三個月有效的為35美元、一年有效的為100美元。根據格2006年7月1日修改的《外國人法律地位法》規(guī)定,外國公民亦可在入境口岸辦理三個月有效的落地簽證,為此,其邀請人需到格內務部邊防警察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中國公民入境后要及時到居住地內務部門辦理居留登記,如擬在格停留長于簽證有效期時,應在簽證有效期內向格司法部申請短期或長期居留許可。
持因公普通護照者如擬在格逗留30天以上,應到格司法部門辦理居留登記手續(xù)。
(二)入出境
入境時格邊防對護照和簽證審查較嚴并復印護照,建議事先備好護照復印件將護照及其復印件一同交格邊防官員,對方在護照上蓋印后放行,之后可前往行李輸送帶提取行李。
出境時格方對護照、簽證、特別是居留登記審查十分嚴格,請在格居留者務必按格方規(guī)定辦理好居留登記手續(xù)。
(三)海關規(guī)定
格海關規(guī)定,入出境時禁止攜帶毒品、武器、淫穢色情品、不適宜的宣傳品、文物、動物等。對超出個人使用數量的物品(如有兩件以上帶標簽的新衣物等)要加收海關稅。
格海關人員對外國公民的行李檢查較嚴,多數情況下還開箱檢查,請入出境者注意防范。
出境時外國人只準攜帶相當于3000美元外匯,入境不限。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21年4月29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ㄈC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ㄋ模┸囕v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ㄎ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ㄒ唬C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ㄈC動車用作抵押的;
?。ㄋ模C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囱b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ǘ└淖儥C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ㄈ﹤卧?、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jiān)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guī)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ǘ┡c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ㄈ┣败嚍閳?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ㄋ模┬薪涜F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yǎng)護車輛、工程作業(yè)車進行作業(yè)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yè)標準作業(yè);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jié) 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jié)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jié)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C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ǘ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zhí)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xù),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guī)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fā)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zhí)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ǘC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ㄈ┰斐山煌ㄊ鹿屎筇右?,尚不構成犯罪的;
?。ㄋ模C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ㄎ澹娖葯C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ㄆ撸┕室鈸p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六個月內發(fā)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yè)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zhí)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yè)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ǘ┥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椴环戏ǘl件的機動車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ǘ┡鷾什环戏ǘl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ㄈ椴环像{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fā)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ㄋ模┎粓?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ㄎ澹┡e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ň牛┊攬鍪杖×P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ㄊ┽咚轿璞祝还幚斫煌ㄊ鹿实?;
?。ㄊ唬┕室獾箅y,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ㄊ┻`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ㄊ模┓菆?zhí)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ㄊ澹┎宦男蟹ǘ氊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zhí)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暗缆贰?,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ㄈ皺C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ㄋ模胺菣C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ㄎ澹敖煌ㄊ鹿省?,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后繼續(xù)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tǒng)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內,規(guī)定具體的執(zhí)行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由應急管理部
在2021年5月21日發(fā)布的新規(guī)范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今日起正式實施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引言
為切實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可以通過采用本標準,規(guī)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實現防止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
1.范圍
本文件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人員密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XF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XF/T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設計規(guī)范
3.術語和定義
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3.2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yè)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3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yǎng)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操作的場地。
3.5 專職消防隊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專職人員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24小時備勤的消防組織。
3.6 志愿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員組成,平時有自己的主要職業(yè)、不在消防站備勤,但配備消防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總則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防止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律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者委托統(tǒng)一管理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tǒng)一管理的責任者,并應符合XF/T1245的規(guī)定。
5.消防安全責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5.1.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5.1.3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yè)培訓,掌握消防基本知識、防火、滅火基本技能、自動消防設施的基本維護與操作知識,遵守操作規(guī)程,持證上崗。
5.1.4 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產權方、使用方、統(tǒng)一管理單位的職責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2.2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3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5.2.5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
5.2.6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火災調查。
5.2.7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5.3.1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證人員密集場所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統(tǒng)籌安排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3.5 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5.4.7 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5.4.10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5.5.1 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5.2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崗位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規(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確保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5.5.4 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發(fā)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的職責
5.6.1應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和規(guī)程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證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正常運行。
5.6.2對火警信號,應按照7.6.16規(guī)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處警程序處置。
5.6.3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并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應嚴格執(zhí)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職責
5.7.1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guī)程。
5.7.2 按照制度和規(guī)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狀態(tài)。
5.7.3 發(fā)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 做好消防設施運行、操作、故障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5.8 保安人員的職責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
5.8.2發(fā)現火情,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xié)助滅火救援。
5.8.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5.9 電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及操作人員的職責
5.9.1 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履行作業(yè)前審批手續(xù)。
5.9.2落實相應作業(yè)現場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5.9.3 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5.10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的職責
5.10.1 熟悉單位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5.10.2 參加消防業(yè)務培訓及消防演練,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專職消防隊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技能訓練,能夠24小時備勤。
5.10.4 志愿消防隊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5.11 員工的職責
5.11.1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5.11.2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11.3清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tài)等,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11.5監(jiān)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6.消防組織
6.1 人員密集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6.3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值班人數應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6.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應依法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同意。人員密集場所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7.1.2建筑四周不應搭建違章建筑,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遮擋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應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或遮擋排煙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不應擅自停用、改變防火分隔設施和消防設施,不應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的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影響安全疏散。建筑內部裝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部位的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警示標識等,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a)使用、營業(yè)期間鎖閉疏散門;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
c)使用、營業(yè)期間違規(guī)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
d)疏散指示標志損壞、不準確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違規(guī)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有關人員參加,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檢查
7.3.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3.2 防火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A。檢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巡查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B。
7.3.3 防火巡查時發(fā)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3.4 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
7.3.5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yī)院、養(yǎng)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7.3.6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有影響防火卷簾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標識正確、清楚;
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f)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3.7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a)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
b)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c)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d)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
e)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
f)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和記錄情況;
h)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
i)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guī)、違章情況;
j)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k)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
l)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m)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4 消防宣傳與培訓
7.4.1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7.4.2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發(fā)放消防刊物、播放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
7.4.3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落實教材、課時、師資、場地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動。
7.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對新上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7.4.5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等;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guī)程;
d)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e)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5.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2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b)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不應鎖閉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或采取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措施,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c)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不應挪作他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應保持完好,門上明顯位置應設置提示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
d)應保持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f)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g)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被遮擋;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
i)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j)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k)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救援哨、發(fā)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3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顒悠陂g,應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
7.6 消防設施管理
7.6.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的要求。
注:消防設施包括室內外消火栓、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防排煙系統(tǒng)等設施。
7.6.2 人員密集場所應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7.6.3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7.6.4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lián)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yǎng)。
7.6.5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7.6.6 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正確標識開/關的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7.6.7 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lián)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7.6.8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后,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公告。
7.6.9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b)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處,不得設置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c)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d)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e)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確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柜開關處于接通和自動位置。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f)對自動消防設施應每年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當事人在訂立相關委托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關于消防設施維護和檢查的責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制訂并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
7.6.11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huán)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7.6.12嚴禁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保證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7.6.13 嚴禁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嚴禁安裝游戲、辦公等其他無關軟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空氣呼吸器、手持擴音器、手電筒、對講機、消防梯、消防斧、輔助逃生裝置等消防緊急備用物品、工具儀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手動報警按鈕恢復鑰匙等,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有關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及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工作帽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lián)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撥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每兩小時記錄一次值班情況,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7.6.18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宜與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網,傳輸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tài)信息。
7.7 火災隱患整改
7.7.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時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7.7.2 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情況的進行確認。
7.7.4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報送至送消防救援機構。
7.7.6重大火災隱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7.7.7 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及時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8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a)電氣設備的采購要求;
b)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
c)電氣設備的檢查內容和要求;
d)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資格要求。
7.8.2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b)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效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
c)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進行,留存施工圖紙或線路改造記錄;
d)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e)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f)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g)應定期進行防雷檢測;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h)電氣線路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i)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j)涉及重大活動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應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7.9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9.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
7.9.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動火作業(yè);
b)需要動火作業(yè)的區(qū)域,應與使用、營業(yè)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yè)限制在防火分隔區(qū)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jiān)管;
c)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guī)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d)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e)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f)賓館、餐飲場所、醫(y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進入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yǎng)。
7.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0.1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7.10.2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0.3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求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并應在不使用時予以及時清除,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7.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1.2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和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在明顯位置張貼標識,嚴格管理。
7.11.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7.11.4 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7.11.5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7.12 消防檔案
7.12.1 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消防檔案應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檔備查。
7.12.2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b)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
c)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d)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7.12.3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建筑的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
c)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微型消防站設置及人員、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e)相關租賃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g)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h)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j)新增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7.12.4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會議紀要、決定;
b)消防救援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c)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yǎng)的合同;
d)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f)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g)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動火審批等記錄資料;
h)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j)各級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諾書;
k)火災情況記錄;
l)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8.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或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8.1.2 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具有多種用途的建筑內時,應至少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營業(y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搭建臨時構筑物時,其芯材應為A級不燃材料。
8.1.3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員工集體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XF703的要求,實行防火分隔,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8.1.5 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yè)廳、展覽廳等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視覺連續(xù)。
8.1.6 除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可按GB50084的規(guī)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tǒng)。
8.1.7 除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可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宜具備無線聯(lián)網和遠程監(jiān)控功能。
8.1.8 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tài)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設置自動和手動關閉裝置,并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8.1.9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梢愿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
b)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應與系統(tǒng)聯(lián)動;
c)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8.1.10人員密集場所內的裝飾材料,如窗簾、地毯、家具等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50222的規(guī)定。
8.1.11 人員密集場所可能泄漏散發(fā)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8.1.12 人員密集場所內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手動和自動切斷裝置。
8.2 賓館
8.2.1 賓館前臺和大廳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8.2.3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8.2.4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逃生器材,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3 商場
8.3.1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b)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
c)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
d)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50222規(guī)定的B1級;
e)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8.3.2 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yè)、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yè)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8.3.3 商場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營業(yè)廳內的疏散通道設置應符合JGJ48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營業(yè)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b)營業(yè)廳內通道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JGJ48的相關規(guī)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疏散指示標志;
d)營業(yè)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8.3.4營業(yè)廳內的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在疏散通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b)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guī)格不應小于0.5m×0.25m;
c)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商場或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xù)的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其他商場,宜設置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8.3.5營業(yè)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營業(yè)廳內食品加工區(qū)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qū),應采用電加熱器具,嚴禁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
8.3.7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8.3.8 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中庭不應設置固定攤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娛樂場所
8.4.1 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門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墻面上、疏散樓梯,不應鑲嵌玻璃鏡面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走道上空不應懸掛裝飾物、促銷廣告等可燃物或遮擋物。
8.4.4 休息廳、錄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頻警報,保證在發(fā)生火災時能立即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8.4.5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8.4.6 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各類煙花。
8.4.7 營業(yè)時間內和營業(yè)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8.5 學校
8.5.1 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疏散走道不應設置彈簧門、旋轉門、推拉門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8.5.2集體宿舍值班室應配置滅火器、喊話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對講機等消防器材。
8.5.3 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煤油爐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8.5.4 宿舍內不應臥床吸煙和亂扔煙蒂。
8.5.5 建筑內設置的垃圾筒(箱)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設置在周圍無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內嚴禁私自接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取暖、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過載保護裝置。
8.5.7 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
8.6 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
8.6.1 嚴禁違規(guī)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吸煙和違規(guī)使用明火。
8.6.2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yī)療、護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電器。
8.6.3 門診樓、病房樓的公共區(qū)域以及病房內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6.4 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設置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
8.6.5 病房內氧氣瓶應及時更換,不應積存。采用管道供氧時,應經常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發(fā)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8.6.6 病房樓內的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
8.6.7重癥監(jiān)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qū),通向該區(qū)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6.8 病房、重癥監(jiān)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
8.6.9 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8.7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7.1 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應安排專人值守?;顒蝇F場應配備齊全消防設施,并有專人操作。
8.7.2 場館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guī)格不應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臨時建筑應根據活動人數滿足安全出口數量、寬度及疏散距離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備相應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設置臨時消防設施。
8.7.4 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寬度不應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明顯標識。
8.7.5 布展時,不應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必須進行動火作業(yè)時,動火現場應安排專人監(jiān)護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8.7.6 展覽館內設置的餐飲區(qū)域,應相對獨立,不應使用明火。
8.8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8.8.1 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且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標示線。
8.8.2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集中存放,機電設備周圍0.5m范圍內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設施周圍,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8.8.3 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應按操作規(guī)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8.5 不應在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內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
b)宿舍內的床鋪不應超過2層;
c)每間宿舍的使用人數不應超過12人;
d)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且應砌至梁、板底;
e)內部裝修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9.1 預案
9.1.1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按照GB/T38315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 預案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a)單位的基本情況,火災危險分析;
b)火災現場通信聯(lián)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wèi)等應由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并明確各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職責;
c)火警處置程序;
d)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聯(lián)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組織機構
9.2.1 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的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擔負消防救援隊到達之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職責。
9.2.2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志愿消防隊員及其他在崗的從業(yè)人員組成的職能小組,接受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承擔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職能小組設置和職責分工如下:
a)通信聯(lián)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之間的通信和聯(lián)絡;
b)滅火行動組:發(fā)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撲救火災;
c)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d)防護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傷員;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e)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9.3 預案實施程序
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機構報火警;
——各職能小組執(zhí)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9.4 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4.1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組織員工和承擔有滅火、疏散等職責分工的相關人員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通過預案演練,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員變動或其他情況,應及時修訂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9.5 消防演練
9.5.1 目的
9.5.1.1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工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9.5.1.2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9.5.1.3 檢驗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組織
9.5.2.1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其他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9.5.2.2 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目標,每次演練應選擇不同的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火災模擬形式。
9.5.2.3 消防演練方案可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邀請其進行業(yè)務指導。
9.5.2.4 在消防演練前,應通知場所內的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避免引起公眾慌亂。
9.5.2.5 消防演練開始后,各職能小組應按照計劃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5.2.6 在模擬火災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適時與當地消防救援隊伍組織聯(lián)合消防演練。
9.5.2.8 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做好記錄。
10.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10.1 建筑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建筑內人員立即疏散,并實施火災撲救。
10.2 建筑發(fā)生火災后,應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線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fā)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10.3 不應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或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10.4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應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0.5 火災事故相關人員應主動配合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
10.6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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