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利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主體就是權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知識產權擴休就是權利人及除權利人以外的義務人。當然擁有知識產權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組織,或直接由國家所有。
1、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創(chuàng)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通過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原始取得,是說財產權的第一次產生或者不領先原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財產權。
2、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從而會產生出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在民法學理論上,繼受取得區(qū)別于原始取得有兩個標準:意志特征。權利來源。
3、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條件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一般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上,國際公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它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二是對非成員國國民,只要其作品在該國境內首先發(fā)表(著作權法);或在該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業(yè)活動的營業(yè)場所(工業(yè)產權法),也應當享有同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一)交易主體的特殊性。
所謂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指的是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大多并非是權利人出面。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許多涉及到的是第三人。
例如,版權里涉及到的表演者、唱片的制作者、廣播電視的組織者,都可能充當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商標和專利同樣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
(二)交易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具有可復制性、可傳播性,以及在不同的時間里可以滿足不同人的需要。
例如盜版問題:原因就在于侵權人,當他實施某種侵權的時候,客觀上并不妨礙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不像有形財產,一旦受到侵害,權利人客觀上馬上就無法行使權利,這個特點就使得知識產權的交易客體本身也和有形財產是完全不同的。
屬于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有:
1. 商業(yè)秘密;
2. 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4. 地理標志。
知識產權客體是知識產權學說的理論基礎,學界關于知識產權的客體一直存在爭議,以張勤教授為代表的“信息說”、以吳漢東教授為代表的“知識產品說”、以劉春田教授為代表的“行為說”以及傳統(tǒng)的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智力成果說”等學說都從一定側面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闡釋,近期李楊博士又從著作權入手提出了客體的多重構造體系說,從動態(tài)角度進一步豐富了知識產權客體學說,但混淆了一些概念,值得進一步商榷。
知識產權的對象屬于哲學意義上的客體這一大的范疇,但不是知識產權的客體,而是哲學意義上的客體。知識產權客體的范圍要遠遠小于哲學上客體的范圍,雖然它具有哲學上一般客體的基本屬性,處于主體之外,不依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具有客觀性且能為主體所感知,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能直接滿足主體的需要,屬于主體所需要的財富的范疇,知識產權一般意義上的客體是主體基于這些對象(勞動成果)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guī)范的財產(信息財產),法律對它進行了規(guī)定,它就可能成為主體所專有的財產,法律不對它加以規(guī)定,它就可能成為人類共享的財產。
“信息社會既然已經(或將要)把信息財產作為高于土地、機器等有形財產的主要財產,這種社會的法律就不能不相應地對它加以保護”。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財產是鄭成思所指的信息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這些財產不同種類各自不同的特點,法律規(guī)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來分別對應保護,這些財產不僅是信息財產,也屬于無形財產。專利權和商標權只有唯一客體——非物質財產。
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可以是永久性的; ②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不受年齡的限制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 ③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主體不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專有權活動而享有知識產權權利和承擔知識產權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而且還包括對知識產權權利加以確認、管理和保護其行使的國家有關機關,以及在知識產權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內部組織機構與成員等; ④本國國民為各國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核心主體; ⑤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可以同樣享有本國國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權利并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義務。
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chuàng)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yōu)秀作品傳播的原則。
傳播連接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chuàng)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fā)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guī)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yōu)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xié)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yōu)秀成果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yè)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fā)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鼓勵優(yōu)秀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fā)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yōu)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
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xié)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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