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指的是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變的基礎上農用地經營權的轉移,農村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六個問題: 1、農民利益問題。
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
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wěn)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
除“四荒地”(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進行續(xù)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
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調整產業(yè)結構、發(fā)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yè)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
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tǒng)一制訂的合同文本。簽定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定;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xiāng)(鎮(zhèn))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xiāng)(鎮(zhèn))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地塊數(shù)(塊) 坐落(四至) 東: 南: 西: 北: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乙方采取下列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乙方采用現(xiàn)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fā)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jù)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jù)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重新辦理承包手續(xù)。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shù)承擔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shù)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報發(fā)包方批準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fā)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小編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fā)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一、土地流轉的常見方式 1、土地轉包,即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
2、土地轉讓,即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換,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
6、反租倒包,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shù)慕洕a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fā)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yè)單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農業(yè)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托管雙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問題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wěn)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除“四荒地”(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進行續(xù)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調整產業(yè)結構、發(fā)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yè)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tǒng)一制訂的合同文本。
簽定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定;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
鄉(xiāng)(鎮(zhèn))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
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二、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
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價格低于市場價時,你是不能賣的,也是不能買的。另外,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買家)必須關注的重點。
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除此之外,土地轉讓合同中也應該對這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以后因此產生糾紛: 四、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轉作它用,農田變魚塘、農田改廠房之類。
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
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guī)定開發(fā)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筑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地皮過戶即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如何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和有效,應從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位置、轉讓年限及土地出讓合同包括附屬所記載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加以探討。首先,應實際了解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使用權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進入市場,即出售、交換和贈與。
但也應了解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還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有批準權的省人民政府批準,并補交地價款。
出讓土地并非一定能夠轉讓,未經開發(fā)的出讓土地不得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時應分清是否改變了轉讓方土地使用權性質。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除《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以及這類企業(yè)的用土地房產抵押后被依法處分的情形。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對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未弄清就進行轉讓。
有的未經政府批準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與他人調換。這樣都會給土地管理特別是集體土地的管理帶來混亂。
擴展資料:土地買賣是把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是自然物,不是勞動的產品,因此土地本身并不具有價值。
土地借以買賣的基礎是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所有權時,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購買價格。土地購買者購買土地,實際上是購買取得地租收入的權利。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現(xiàn)象比較普遍,并非是商品經濟發(fā)達的表現(xiàn),而是建立在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地主階級兼并農民土地的一種方式。 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圍內的土地,均為該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買賣活動。到了奴隸社會,雖然奴隸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國家、地區(qū)和時間,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買賣、轉讓。
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對地自由買賣、出租或自行經營。在資本主義經濟發(fā)展過程中,一方面,出現(xiàn)農場兩極分化,有的農場在競爭破產,被迫出賣土地,在競爭中獲勝的農場則通過購買土地而得到擴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機者,非農業(yè)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
在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已成為市場中的重要商品。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地皮買賣。
受法律保護。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包、互換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應該是轉讓過后就生效了,且是永遠生效,不存在過了幾年后轉讓合同失效,土地需要還回去的。
轉讓期限國合同的重要內容,合同必須具備該內容。合同中未提到這一內容,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轉讓方所合法擁有的使用期限。期限屆滿后,當然應當依據(jù)法律重新辦理使用權手續(xù)。
擴展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綜上,如果出租土地,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一、土地流轉的常見方式
1、土地轉包,即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
2、土地轉讓,即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換,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
6、反租倒包,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shù)慕洕a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fā)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yè)單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農業(yè)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托管雙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問題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wěn)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除“四荒地”(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進行續(xù)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調整產業(yè)結構、發(fā)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yè)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tǒng)一制訂的合同文本。簽定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定;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xiāng)(鎮(zhèn))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注意事項主要有流轉的期限、方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對合同條款有顧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土地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j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3.85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