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原來處理事故原則)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二)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沒有受到教育地不放過;
(三)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過。
二、隨著安全事故處理的嚴厲化的深化,現(xiàn)在引化為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即國家對發(fā)生事故后的處理原則):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二)事故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三)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四)事故單位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
擴展資料
1、1975年4月7日,《 國務院關于轉發(fā)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提出發(fā)“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2、2004年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關于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2004]7號)提出“ 四不放過”:對責任不落實,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3、《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國務院令第302號),提出了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國務院關于轉發(fā)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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