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交納時,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擴展資料:
一、企業(yè)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三、企業(yè)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yè)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應付職工薪酬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先預提再繳納:
預提時: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繳納時: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水利建設基金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印花稅、水利基金 貸:銀行存款
工會經費先預提,按一定比例上交:
預提時: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生產成本)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五項保險有一部分是由個人承擔的,發(fā)工資時預扣,繳納時應從預扣賬戶中抵減;單位負擔部分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五項保險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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